本市三民區建安街82號21樓露台、屋突層增建乙案,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原訂於3月31日前往拆除,違建人在昨(30)日提出申請,說明本案現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並審理中,並切結倘判決確定屬應予拆除違建物,將於收受判決書後一週內自行拆除,以符法制。
違章建築處理大隊表示,違章建築拆除並無不許自行拆除規定,且相較於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,除了減少人民權益損害外,亦節省公帑支出。另本案因屬高空拆除作業,除作業風險高外,倘遇衝突事件易釀更大損害。故本案同意違建人於判決確定後自行拆除,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及同法第7條比例原則規定。
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指出,為顧及作業安全且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下,暫時同意違建人於判決確定後自行拆除。案依法務部99年2月12日法律字第0999003221號函釋:「立切結書者對於切結事項即應受約束,‧‧‧對於立切結書者具有約束力‧‧‧」,倘違建人屆時未能依約而行,工務局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將依法強制拆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