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人民陳情途徑:
(1)書面陳情(含市長、局長、大隊長、大隊信箱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信件)。
(2)電話陳情。
(3)親到大隊陳情。
2.人民陳情處理程序:
(1)收受有關資料登錄有案。
(2)分文至查報組、拆除組。
(3)若非本大隊業務權責,則改分送該主管機關(單位)辦理。
(4)陳情案件派專人列管、稽催案件。
(5)每月做成統計列表。
3.人民陳情辦理程序:
(1)由轄區承辦人員實地勘查處理。
(2)依規定查報處分,並訂期派工拆除。
(3)以正式公文或電子郵件函覆民眾,並副知有關單位。
(4)以案為單位建立資料檔案。